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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马明博先生侵权事件的思考和看法(2)

来源:三醉斋茶业网站      作者:终南樵夫
责任编辑:小光           时间:2006-08-19

 

  三、讨论的遗憾
  这件侵权的事情发生了,类似的侵权行为在《三醉斋》网站是第一次(我国有多起了),自然引起了斋友们的讨论,马明博先生和李娜编辑也参与了,遗憾的是,结果是不愉快的。
  本来马明博先生的帖子“请《煎茶日记》一书选编者进”发出以后,大家在跟帖里对他提出了一些批评和质疑,马明博先生也一一表示接受批评,但李娜编辑的说话却叫人不愉快了,她有些讥讽意味的开场白说:“没想到这本书在这里已经闹得这么火热了,现在国人的维权意识真是可嘉啊!”然后说:“马老师告诉我说 有人在闹事。”这样给人的感觉是两个侵权者的原始态度暴露无遗,好像侵犯著作权是正义的事情,对侵权现象批评质疑倒成了闹事!“闹事”两个字,透漏出马明博先生对维权行为的一种轻蔑,激起大家的怒火是必然的了。
  后来的议论马明博先生的脾气越来越大,态度也显得不友好了,比如这样的话: “只是选用了作者(原名)的文章,没有及时取得授权。这是偷吗?”“如果侵了你的权,你来维权好了。如果没有,建议休息一下,因为中国最多的就是帮闲与看客。”后来叫人瞠目结舌的是,马明博先生开始说些极不文明的话了。这样的结果给斋友们一种不真诚的感觉,这是遗憾的事情。
  《三醉斋》站方则在议论中一再要求大家发言文明用语,并作了一些技术上的处理。

  四、侵权事件的思考
  知识产权的保护越来越受到国家的重视,数字化形式的作品也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指出:
  “第二条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著作权法第十条对著作权各项权利的规定均适用于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权人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自从互联网得到迅速发展以来,国际上已承认互联网是第四大媒体,数字化形式的作品在国际上也受到法律的保护。
  在我国侵犯数字化形式的作品的著作权的行为时有发生,直接编为书籍的也有法院的案例,可喜的是,所有这些侵权行为都受到了法律的惩罚。
  明知道是侵权行为为什么还要干?而且往往侵权者还是业内人士!不外乎是内心深处对数字化形式的作品的著作权不以为是,加上网络的虚拟性,网友的分散性,客观上造成了即使侵权了,位于五湖四海的网络作者也无法有效地维权,而且维权的成本很高.即使被发现侵权了而投诉,大不了给他些稿酬就打发了。不投诉,就当没这事。要打官司吗?请便,奉陪倒底,看你们这些分散在五湖四海的人有没有这个精力。看了很多的类似案例,侵权者往往胡搅蛮缠,不外乎是这种心理。
  这实际上还是个人权的问题,不尊重人权是个大问题,与文化还没有多大的关系。正因为一些文化很高的人,反而不尊重别人的人权,这在中国是个很突出的社会现象,令人深省。

  五、结束事件的看法
  侵权自然是不得人心的行为,维权自然是适应法律的行为,这些事情总要有个结果。但就《三醉斋》这件侵权事件来说,不能操之过急的求个结果,因为现在国家号召建立一个和谐社会,侵权行为调解处理是国家所提倡的。
  其实,编这么一本书绝对是个好事情,可惜的是操作有些问题,采取了侵权的方式.
  但可以从侵权者的言语中感觉到,马明博先生和李娜编辑对侵权事件的认识还不到位,他们的辩解中有很多不符合逻辑和强词夺理的的地方,他们似乎觉得很委屈.这样的情况,应该允许他们通过一段时间思考一下,端正态度,心平气和的来谈侵权的问题,其他扯不上的话不说为好。侵权者态度好了,维权者会谅解他们的。当然,侵权的赔偿是少不了的。
  官司也不是说不能打,官司打下来也不是两败俱伤,毕竟侵权者是行使了违法行为,法律不惩罚违法行为这是不可能的。但得饶人处且饶人,只要侵权者承担侵权责任。
  和解是比较好的,否则打开官司,就不是给个稿酬的问题了,赔偿数额会大一些的。万事和为贵吗!
  个人认为,侵权者要诚恳认错道歉,不要再做什么辩解,错了就是错了。事实证明,辩解是没有效果的,反而有一种狡辨的味道。下来就是认真诚恳的承担侵权责任,对自己的侵权行为负责是法治社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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